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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旅游服务区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申请公告

作者:  来源: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02-04

为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中低收入个人及家庭的住房困难,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石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开展石林旅游服务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2016222日至 2016331日止(星期六、星期日除外)

二、报名地点

石林旅游服务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石林景区派出所内)

三、公租房位置:石林旅游服务区南区(园博园对面)

四、申请租住公租房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工作、创业、居住的中等偏下收入且人均月收入低于2975元的家庭或者单身人士;

(二)具有当地城镇户籍,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的城镇居民;

(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含农转城)缴纳社会保险一项以上的;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由单位直接申报;

(五)非当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当地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交纳社会保险一项以上的;

(六)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申请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1份);

(三)申请人与现居住房屋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五)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现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乡(镇)、街道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有配偶的需要同时提供配偶现住房情况证明);

(六)车辆、养老保险等其它证明材料。

注:书面申请需加盖三级公章[村小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乡(镇)],养老金领取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工作收入证明、个人宅基地建房证明、从业人员工作收入证明等需盖相关单位公章。

咨询电话:67710211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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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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