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自2008年正式实施以来从法律角度确保了石林风景区35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保护成效,其上位法是2006年颁布实施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和2012年颁布实施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作为石林风景名胜区的主管机构,按照“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在日常资源保护巡查、资源破坏案件处罚工作中严格执行三条例,在为石林保护区内的合法项目正常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也确保了石林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尤其是石景观资源的完好保护和可持续开发。
经历了多年的经济社会发展,“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以及遵照“保护条例”所制定的《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已逐步展现出与石林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不甚相符的情况,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日常建设项目审批和资源保护执